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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著作权纷争不断 《战狼2》等片曾对簿公堂


1905电影网专稿“我的就是你的,你的还是你的。”这句话并不仅仅用于爱情。可以这么说,它用于其他地方的频率比用于爱情要多得多,还常常带着某种不得已的口吻。就比如,我们今天要聊的话题——著作权。


著作权之争早不新鲜。近期的影视领域,著作权纠纷更是频频发生。前不久阅文的网文合同中,关于影视改编权的条文就曾引起极大争议。无独有偶,2015年因为版权纠纷走上法庭的战狼2,也即将进入二审流程。



国内IP影视拍摄的版权问题似乎已逐渐成为某种常见的“顽疾”,其幕后纠纷都“足以拍成好几部电影”。那么,造就这一现象的根源是什么呢?


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法学专家陈敬,与我们一同聊聊国内影视行业著作权现状与未来走向。更重要的是,从不同岗位、职业的需求入手,教会你在影视行业“自我保护”的金牌法则。


一、自我保护之假如你是一位编剧



实际上,在当下的电影产业生态中,编剧并不是一个真正“强势”和“头部”的角色。相反,作为一个创作者,他们常常处于行业的被动位置,难以保障自己合理的需求和权益。



编剧与平台方进行业务合作时,常会提到著作权,而著作权又划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就著作人身权来说,也即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必须要注意的是它是不能够被转让的”,陈敬强调道,而著作财产权却不然。


她举了一个业界有名的案例,即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小说《鬼吹灯》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纠纷。



很多年前,张牧野就签订合同给出了自己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几经辗转,由《鬼吹灯》小说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当时,很多《鬼吹灯》的真爱粉都对本片“很不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原著作者张牧野认为这部电影的改编已经侵犯了他本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最后,被起诉方(即三家影视公司)赔偿了张牧野五万元,对此,许多网友表示金额太小难以接受。


陈敬解释道,“这三家公司是享有改编权、摄制权和相应发行权的,就这部分,张牧野是没有权利再去主张获得保护的”。因此,这五万块实际属于“精神的赔偿”。这一案例也为所有编剧“提了个醒”,签署合同时“就要考虑如何处分著作财产权”。



二、自我保护之假如你是一位导演



场景二来自一个真实求助。导演小杜已有原创剧本和团队,并且顺利争取到了投资,正在拍摄自己的电影作品,但令他感到困惑的是,怎样更好地开发电影相关后续项目。“我的感觉是,好像除了我名字出现在电影上,这个作品跟我就没有其他关系了”,他有些无奈地说。



据陈敬介绍,情况的确如此。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导演、编剧、词曲创作者则主要享有署名权,以及依据与制片者所签署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其他的权利基本就没有了”,她补充说。



因此,导演如要享有作品的后续开发权利,则需将自己“变为”制片者之一,“成为影片的制片者,我拍的电影才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我的”。《战狼2》的案例,就属于多方制片者间的纠纷。因此,陈强调,从这一角度而言,导演如果未能参与制片方,也未免是件坏事。



《九层妖塔》一案中,张牧野一审起诉时不仅起诉了三家出品单位,也起诉了导演陆川,要求他停止侵权。但一审法院认为,陆川并不是制片者主体,他对整部电影是否侵犯他人权利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陈敬补充,“导演不是制片者,对后续行权有一定影响,但也可以少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因此,陈敬给出了来自法律人士的专业建议——“拍电影之前大家最好能够坐到一起把今后各自所享有的权益想想清楚,然后根据协商的结果签署明确的合同,表明各自所享有的权利”。提早达成共识,才是避免后续纷争的根本。



实际上,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着明确的界定,创作者需要清楚地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在签署合同之前就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是违约责任都约定清楚,并且在问题发生时勇于维权。平台方和投资方则也应以友好合作为诉求,以最公平明朗的态度对待创作者。


毕竟,涸泽而渔绝不是正向发展之道。只有合作共赢,电影行业才能迎来有序而充满希望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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